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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速上将临盆孕妇赶下车 司机当被追责

[2019年12月29日 20:24] 来源: 新京报 编辑:小编 点击量:0
导读:据报道,18日23点多,在京台高速由南向北K458公里处,一名乘坐高速大巴客车去济南市的产妇自称即将临盆,却被客车司机赶下车。结果,产妇在高速路边自己咬断脐带产下一名女婴。报警后等待救助的过程中,这名四川籍43岁的彝族产妇还抱着婴儿步行了近6公里,其后才被送到山东泰山一医院治疗。这位产妇的遭遇令人同情,自己咬

据报道,18日23点多,在京台高速由南向北K458公里处,一名乘坐高速大巴客车去济南市的产妇自称即将临盆,却被客车司机赶下车。结果,产妇在高速路边自己咬断脐带产下一名女婴。报警后等待救助的过程中,这名四川籍43岁的彝族产妇还抱着婴儿步行了近6公里,其后才被送到山东泰山一医院治疗。

这位产妇的遭遇令人同情,自己咬断脐带产子并抱着婴儿徒步近6公里的坚毅,也让人感佩。而客车司机三更半夜赶临盆孕妇下车的行径,则令人齿冷。让人齿冷的,还有满车竟无一人劝阻赶人。也正因这悲情与无情的交叠,此事引发强烈反响。

依照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的相关规定,行人是不可以进入高速公路行走的;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也是不得随意停车的。孕妇本就处于亟须救助的紧急状态,客车司机还于三更半夜将其赶下车,只会是雪上加霜。所幸最终路边产子,母子平安。但这也只是“奇迹”和侥幸而已。若是发生难产或产后大出血,又或因此遭遇交通事故,怎么办?

平心而论,司机不希望发生孕妇车上产子,也是常情。但提前早产,于孕妇而言,也属意料之外。既然明知是孕妇,也接纳孕妇上了车,那么就有义务履约,保障她的一路平安。

应看到,《合同法》第301条规定:“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,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、分娩、遇险的旅客”,同时第302条也有例外免责条款:“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,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、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。”所以,客车司机本应由临盆孕妇在家人、乘客帮助下车上产子,或者把车开出高速公路出入口或开到服务区,拨打120等候援助,而竟将孕妇于夜色浓浓中赶下了车,令其“孤悬”于巨大风险中。

虽然这位产妇最终顺利产子,但此事不能就此完结。客车司机的违约和多重违法的责任,应被依法追究责任。毕竟,法定义务不履行,还违犯交通法规,危险停车,并将产妇赶下车,放任临盆孕妇风险放大,已不止是道德问题。

高速赶临盆孕妇下车,让人愤慨——愤的是一个司机职业伦理的消泯:连人性这关都过不了,还能继续留在驾驶座上吗?慨的则是人性缺失,在这类事情上,把“良知底座”守住应是发于人性的自觉,可它却失守了,让个体蒙受了劫难,也让社会蒙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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